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期間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注冊號:C00001732122018091112702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各種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為準。

保險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財產屬于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房屋裝修;
(二)家用電器(包括安裝在房屋外的空調器和太陽能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的室外設備、臺式電腦)和文體娛樂用品;
(三)家具;
(四)服裝、床上用品;
(五)其他經投保人申請且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財產,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動植物、數據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
(三)機動車輛(及其附件)、摩托車、船、發(fā)動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四)移動電話(或稱手機、蜂窩電話)、手提電腦(或稱手提便攜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或個人商務助理設備(或稱掌上電腦、PDA);
(五)其他不屬于第二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由于下列一項或多項原因造成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常住地的保險標的直接損失或損壞,保險人根據本附加險的約定,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修復費用之較低者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本附加險項下相應的保險金額,具體承保原因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一)火災、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氣用具、電器、用電線路以及其他內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災;
2.家庭燃氣用具、液化氣罐以及燃氣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三)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雷擊、洪水、冰雹、雪災、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四)常住地室內的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氣管道(含暖氣片)突然破裂;
(五)遭受經公安部門確認的盜竊、搶劫行為而丟失,從案發(fā)時起三個月后,被盜搶的保險財產仍未查獲的。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fā)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但發(fā)生燃燒造成火災的除外;
(二)保險標的因自身缺陷、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或保管不善所導致的損失;
(三)保險標的在保險單載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損失,但安裝在房屋外的空調器和太陽能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的室外設備除外;
(四)間接損失。
第七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免賠額(率)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 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及免賠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被保險人在進行旅行前應對其常住地及保險財產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風險。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被保險人需盡快向保險人報案,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索賠申請書;
(二)保單號;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事故證明書;
(五)財產損失清單和發(fā)票(或其他保險人認可的財產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刷卡記錄,網絡購買記錄等);
(六)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游團費單據等有效旅行憑證;
(七)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以保險金額和保險標的出險時實際價值的較小者為限。
第十七條 若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且該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額之和小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fā)生之日起按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且無需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若保險標的發(fā)生全部損失,或該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附加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扣除免賠額后的金額計算賠償,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在本附加保險合同下所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累計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釋義
【家庭成員】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暫居人員】指在被保險房屋內居住超過五天的人。
【房屋裝修】指房屋裝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動的硬裝修,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wèi)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吊頂、墻面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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